各党总支:
根据中组发[2008]3号和杭组发[2008]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党费收缴工作,现对我院全体党员的党费进行了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党费计算
(一)计算基数
1、在编教职工党费基数=实发工资+增收节支奖+月岗津贴(换算成12个月实发金额);
2、非在编教职工党费基数=实发工资+(增收节支奖);
3、离退休人员党费基数=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
(二)计算比例
在职党员:基数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离退休人员:基数在5000元(含)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
三、党费调整相关事宜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组织部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