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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调整的通知
2008年05月12日 00:00      浏览:

各党总支:

  根据中组发[2008]3号和杭组发[2008]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党费收缴工作,现对我院全体党员的党费进行了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党费计算

  (一)计算基数

  1、在编教职工党费基数=实发工资+增收节支奖+月岗津贴(换算成12个月实发金额);

  2、非在编教职工党费基数=实发工资+(增收节支奖);

  3、离退休人员党费基数=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

  (二)计算比例

  在职党员:基数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离退休人员:基数在5000元(含)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

  三、党费调整相关事宜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组织部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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