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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4月13日 14:53      浏览:

中共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在职处级干部,主要规范对处级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四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五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在重要岗位履职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六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4、不善于处理矛盾和问题,对工作成效或班子团结影响较大,经教育提醒或诫勉谈话后仍不能整改落实的;

5.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6.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2.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党委行政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造成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5.干部年度考核成绩排名连续两年位居后列,经党委研究认定其工作不力的;

6.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考核或换届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2.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组织诫勉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

3.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上级组织部门开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

   4.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群众反映意见集中,被书面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

   1.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

   第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分平时调整和换届调整两种。

(一)平时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调整启动。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六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2.考察核实。组织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的意见,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3.提出调整建议。党委根据考察核实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4.组织研究决定。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会议有效。班子成员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唱票,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5.谈话。党委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二)换届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调整启动。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既要结合第六条所列情形,又要根据干部4年年度考核及本次届满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启动调整程序。有针对性地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的意见,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2.提出调整建议。组织部根据核查分析结果,将4年中两次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在后列且问题突出的,或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校党委讨论同意在换届聘任时不再任用;届满考核或届内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换届聘任时不得提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

3.组织研究决定。党委召开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程序同平时调整。

4.谈话。党委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三)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撤职、免职、降职等调整措施。

第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根据上级核准的岗位数,参考个人专业特长和意愿,经校党委研究,可改聘为管理岗位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校内有关政策执行;转回专业技术岗位的,经申请和批准,任职满一届离任的可享受半年学术假,任职满两届以上离任的可享受一年学术假。

第十条 妥善安排因年龄原因正常离任的中层干部。离任后根据个人意愿,经校党委审批,可改聘为同级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统发工资保留原有待遇,岗位津贴按校内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不力、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基层组织普遍软弱落后等严重情况的;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较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量化评级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当老好人,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71日起实施。

 

 

 

 

                                    20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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